第一条 PA集团
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PA集团
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PA集团
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PA集团
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PA集团
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PA集团
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PA集团
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服务热线:0769-85539018
联 系 人:180-2919-9518/毛先生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科创路96号联科创研中心1栋7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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